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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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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依据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》(2008年3月国务院、中央军委颁发)和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》(2010
年3月工信部、总装备部颁发)的有关规定,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:
     
       第一步,查询登记。民用企业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,获取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
业(产品)目录》中的相关信息。

       第二步,提交申请材料:

A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,应当提交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,同时提交以下文件、材料(复印件):

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

(二)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;

(三)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(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,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);

(四)保密资格证书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、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;

(六)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、材料。

B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,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:

(一)申请第一类许可的,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、第二类许可的,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(含电子版光
盘)。

(二)申请第二类许可的,向其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(含电子版
光盘)。

第一类许可、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(含电子版光盘)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。

C、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
的,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
内容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,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。

D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,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者地方国防科技工业
管理部门反馈。

       第三步,审查。国防科工局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(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
审查),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。

       第四步,核准。审查通过的,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;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
局核准并颁发证书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法人名称;

(二)法定代表人;

(三)注册地址;

(四)科研生产场所地址;

(五)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名称;

(六)证书编号;

(七)发证机关;

(八)发证(换证)日期;

(九)证书有效期限。

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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